2006年11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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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付恶意拒收租金可办公证保公正
租金经提存即视为已交纳

  烦心事
  王女士两年前租用了李先生的一处房屋搞民俗旅游,租期10年。两人约定租金于每年10月1到7日支付,如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,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,收回房屋。
  当时,因出租房屋地点较为偏僻,故租金比较低。今年9月,由于该地区修路开发,附近房价随之上涨,李先生提出增加租金,王女士拒绝了。
  今年10月,约定交租金的日期到来时,王女士拿着租金却找不到李先生了。原来,李先生是想采取拒收租金的办法,拖延一个月后解除合同,以便另找租客。王女士焦急万分,咨询该怎么办。

  公证解答
  对于出租方没有正当理由到期拒收房租的行为,王女士可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,办理提存后即视为房租已交纳。
  出租方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“受领迟延”。
  在实践中,承租人很难提供出租方“受领迟延”的证据,这就难免给恶意拒收房租的出租人“反咬一口”的机会,以承租人到期不交纳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。提存公证可以帮助债务人解决这个问题。
 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:货币、有价证券、票据、提单、权利证书、贵重物品、担保物(金)或其替代物等。
  债务人申请提存时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。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(比如提存货币的利息)归债权人所有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,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。